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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湖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及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和杜绝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识牌等交通设施;

(二)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校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配合和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交通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收费服务、来访人员及车辆的预约登记等;

(五)负责校内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管理维护;

(六)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七)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对施工工地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食堂、物业、超市、快递公司、经营门店等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

(五)雨湖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驻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驻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七)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经营户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规范车辆停放管理;

(八)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提前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

第八条 校内道路不得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十条 共享车辆企业须向学校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学校要求派驻人员入校进行安全、规范、专业、及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签订承诺书、不派驻力量维护保养、不服从管理的共享车辆企业,其所属品牌车辆一律不准入校,滞留车辆一律清理出校园。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实际情况,保卫处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文明行车, 禁止鸣号。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基建及其他保障等必须进入校园的大型车辆和工程车,用车单位须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校门、规定时间段内通行,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六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警车、卫生防疫等车辆及开展市政、通信、电力、自来水、环卫等应急抢修工作的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 空载出租车、网约车等社会营运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 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 不得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停放,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交通、占用校属公务车车位。燃油汽车禁止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停放。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充电,不得在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违规充电。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遇门卫查验时,应停车配合,不得硬闯。

第二十二条 送餐、外卖电动自行车、摩的、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未经许可的燃油和电动三轮车禁止入校。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骑行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在校内行驶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骑车带人(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 六周岁以下儿童搭载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在指定停放点有序停放,不得进入教学科研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建筑物的电梯,不得停放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不得停放在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有低头看手机、撑伞单手骑行、戴耳机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充电区域规范充电,不得在地下车库、架空层等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违规充电,严禁将电瓶带入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室内充电。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权将长期滞留学校(公告期内未认领) 的非机动车清出校园。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出校园的各类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或访客系统通行,如遇门卫查验,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校门进出管理。禁止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秩序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人员入校。

第三十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不得走路看手机。

第三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陪同.

第七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超速、违规停放、违章充电处理:

( 一) 录入学校车禁系统的机动车,校内行驶时速超过30公里、不足40公里时,将以短信方式提醒驾驶人本人;时速超过40公里时,在学校公开平台通报超速信息。一个月内公开通报累计超过三次(不含)的,学校将限制该机动车进出校门,由所在单位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到保卫处

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取消进出学校限制。

( 二) 校外机动车校内行驶,行驶时速超过30公里、不足 40公里时,出校门时道闸系统将给予超速警示并限制其出校,经门卫教育提醒后予手动放行;行驶时速超过40公里时,经门卫教育提醒后予手动放行,一个月内累计达两次者,限制其进校。

( 三) 对校内违规停放、违章充电的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保卫处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张贴违规违章通知单、公开通报、移车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校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在学校公开平台通报违规信息、通报至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动车进出校园资格、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评。

第三十四条 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情节严重的取消机动车出入校园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经营门店、食堂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出现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1—2次,由保卫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达到3次,将减少或取消门店管理单位、食堂托管单位机动车出入校园资格。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不佩戴安全头盔者,门卫有权限制电动自行车进出学校,驾驶人将电动自行车按要求停放于指定停车点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三十七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以劝告、教育、制止为主, 由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违规行为人所在单位处理;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 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保卫处报警。

第四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按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交警部门报警,同时向保卫处报警, 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对驻校人员进行车辆管理职责的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宿舍管理中心等)须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原《湖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科大政发〔2016〕 148号文件)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