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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若干规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16-03-26 17:30 作者: 网络宣传部 点击:  187 次


科大党发[2004]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团员青年吸收到党内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大学生骨干队伍和青年教师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
    (一)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四)青年先进模范人物。
    (五)优秀青年教职工。
    (六)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推优”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三)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当年度无任何处分。
    (四)主动要求进步,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
    (五)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当年度内无补考或重修;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六)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获得一项以上校级优秀或两项以上院级优秀。
                              
   第三章 推荐的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向团员大会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名单,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大会介绍推荐对象候选人情况及支委会意见,团员进行民主评议、表决。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团支委会根据团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推荐对象名单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所在学院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分团委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应在接到分团委报送材料之日起两周内将审批结果通报分团委。团员青年、团支委委员的推荐意见一般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团支部书记、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分团委(直属团总支)书记负责填写;分团委(直属团总支)书记的推荐意见由校团委书记负责填写。
    第十条 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在审核推荐对象的材料时应认真听取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和团支部的意见不一致,应将推荐对象的材料发回团支部重新进行推荐。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对象,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团组织的推荐或避开团组织的推荐直接发展团员青年入党。对于条件成熟的推荐对象可以确定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一次推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应重新进行推荐。各分团委每学期要将“推优”名单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青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要通过党校、团校、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等学习途径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要进一步落实培养教育措施,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七条 校、院两级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特别是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的内容。
    (一)各级团组织应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三)各基层团组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经常化。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